amjs澳金沙门151备用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资助育人,践行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要求,结合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 号)和《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坚持解困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设立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和学生处、计财处、监察处、6个学管系部负责人组成;各学管系部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和管理学生资助对象工作;学生处学生科负责对各学管系部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管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管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由学管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学管队长、学生干部以及其他年级学生代表(其中至少含两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初审工作;学生处学生科负责统筹学管系部组织资助工作开展并对各学管系部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学管系部要抓好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向学生申明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和荣誉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评定)资格、追回奖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不稳定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英烈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七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电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院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有责任心;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条 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积极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贵重首饰等;
(二)经常吸烟、酗酒、外出旅游、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等;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中,存在不诚信行为,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院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英烈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希望助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临时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和建档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网站通知、召开区队会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事项,发放《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学生本人应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管系部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应着重考虑贫困户(原建档立卡)、低保户、贫困山区、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以证明材料为准确定困难等级,无证明材料的以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为准确定困难等级)。
(四)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工作组初审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送学生处学生科。
(五)学院审定。学生处学生科汇总并审核各学管系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对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六)建档备案。各学管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保存学生申请材料和相关评议、初审和公示材料。学生处学生科形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示中,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各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接到问题反映后,要认真调查,及时回应。如师生对系部认定工作组评议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科提出质疑,学生科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学生处学生科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管系部应当把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关心关爱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教育学生回报社会。在校期间受到无偿资助的学生应当承担适量的学院、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