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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点击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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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纪律作风优良的警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违纪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三年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生违纪,视情节给予以下六种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半年,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初次违纪,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经学院批准认可的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况。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或隐瞒、歪曲、编造违纪事实的;

(二)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为违纪群体中的事端挑起者、组织者;

(五)同时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处分考察期内再次违纪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中央大政方针,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制作、发表、散布、传播诋毁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公安机关历史信息资料或具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违规使用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私藏管制刀具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应责任,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实验室、资料室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安部“三项纪律”规定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丑化公安队伍、人民警察形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违反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安机关保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警用物品管理规定,转借警服、证件等警用物品给非警务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承担相应处分的同时,责任人需全部承担因其行为所造成的其他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公安工作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策划、组织、成立、加入传销组织等非法团体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演讲、张贴(手持)标语等,在公共场所扰序滋事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编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或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害信息,虚假信息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其功能、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涉黄、涉赌、涉毒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升级或有包庇、作伪证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不服从教官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辱骂教官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与教官发生肢体冲突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欺骗组织或对违纪事件知情不举、未客观如实反映违纪情况、妨碍调查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校园环境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他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打击报复揭发人、检举人,或以处理问题不当为名无理取闹等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冒用他人名义或盗用他人证件、帐号,冒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邮包或未经许可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由责任人全部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累计旷课4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6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8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10课时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旷考、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考一科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考两科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考三科以上(含三科)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无假外出,以及旷课或旷考期间,又实施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认定,合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将手机、iPad等通讯、电子设备带入教室及各类训练场地(馆)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教室及各类训练场地(馆)使用手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学院规定上交手机时间内未上交或私藏手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上交或私藏手机并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使用手机发送违规信息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向教官送礼品、礼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行贿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端,道德败坏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擅自留宿他人,未经请假、夜不归宿,或进行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违反学籍、资助、奖励、就业、社团、图书馆、实验室等管理制度或其他校规校纪行为,或干扰、妨碍学院教职员工正常履职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屡次违纪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量化考核负分累计或单项扣分达3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4分给予警告处分,5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分给予记过处分,8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分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应当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负分情况合并执行,确定应给予的纪律处分等级。学生因集体违纪行为扣除的分数,在给予个人纪律处分时中不予计算,仅用于日常量化考核排名。

第四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考察期内的评优、评奖、参评奖助学金资格及推优入党资格;学生干部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撤销所担任职务。

 

第四章  受理调查、审核、决定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系部、教务处对违纪情况发现人的报告,或者其他系部处室转交,以及上级交办的学生违纪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制作违纪情况受理登记表。

系部受理违纪情况时,应当进行受理登记。

对报告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

第四十八条  调查取证,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的负责人或负责学管工作的副职负责召集成立,调查小组应当做好调查笔录。

对违反学院考试考场纪律规定的,由教务处成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合规、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五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案事件现场,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勘验,提取与案事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检查、勘验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且检查勘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勘验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图。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一条  需要调查的案事件应包括:

(一)被调查学生的基本情况,要重点弄清该学生素质量化考评加减分情况,是否受过纪律处分,是否在纪律处分考察期内;

(二)违纪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纪行为是否为被调查学生实施;

(四)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员、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被调查学生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分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五十二条  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学生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学生时,应当听取被调查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被调查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

第五十四条  调查人员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系部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系部提供证言。

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调查学生之间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采取询问方式调查情况,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年级、区队、学号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询问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和调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调查笔录应有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询问笔录的原件。

第五十六条  在调查中,如发现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嫌疑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再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调查中,应当固定、收集、调取可以用于证明违纪行为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第五十八条  违法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应当依据调查弄清的事实和获取的相关证据及相关规定,确认该违法违纪学生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几种违纪行为、都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以及按照《amjs澳金沙门151备用网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奖惩部分)评分标准》应分别负多少分,并最终综合考虑违法违纪学生素质量化考评负分、加分情况,及有无其它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从重、加重处罚等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不枉不纵。

第五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及勒令退学的,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形成完整卷宗和处理意见,报经该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分管院领导签批同意意见后,连同全部卷宗材料送学院学生处进行书面审核。

系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意见,需及时提供文字材料说明,并注明完成上报日期,报分管系部的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予以延期2天。系部第一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理意见,学生处将对系部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在年底综合考评中予以相应负分;系部第二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理意见,由分管系部的院领导对系部负责人诫勉谈话。

第六十条  学生处对违法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送交的卷宗材料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认真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对存在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情形之一的,应退回违法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调查取证,待补充材料后,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学生处对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理意见,经审核无异议的,报经分管学生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学院办公室形成正式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印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对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无异议后,报经分管学生处的院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院长在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形成正式处理决定,以学院文件形式印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六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学院院长、分管有学管任务教学系部和教务处及学生处的学院领导,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相关系部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系部负责人向院长办公会陈述事件调查经过及处理意见,由分管有学管任务教学系部和教务处的学院领导、分管学生处的学院领导先后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院长归纳全部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需上报省公安厅,同时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学生报考的地市公安机关政治部。

第六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职,按照学院党委《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处理学生违法违纪的系部相关人员可能产生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时进行提醒谈话;对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线索,应当主动函询约谈;对虽存在违反纪律问题,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党员干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当加强对学生违法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应当予以提醒批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令重新调查;对处理结果畸轻畸重、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等显失公平的,应当责令撤销重做;对存在明显错误的处分决定,必要时可直接予以撤销。

对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处理学生违法违纪过程中发生的接受他人请托而徇私、徇情,或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责令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时查处问责;或者依法依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宣布之前,学院以告知书的形式将对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处分决定文件应当由所属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处分决定文件需经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amjs澳金沙门151备用网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十七条  违纪处分决定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处、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分别存档,在校园网发布通告,教务处负责将违纪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八条  受到各级纪律处分的,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到期可以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适当缩短考察期。

第六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报批程序:

解除处分需经被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由所在系部主要负责人、所属学管队长在解除处分意见材料上签字,加盖所在系部公章,报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处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学生处的院领导审批解除;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凡解除处分的学生,所需材料应包括: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在考察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

(三)本人所在区队学管队长及系部意见;

(四)解除处分决定。

解除处分决定经学生本人签字后,由学院办公室、学生处、学生所在系部各保留一份,并由教务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