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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正当、结果恰当,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和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等决定提出的书面复议请求,根据国家法律、教育部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处分(处理)决定进行复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一方为申诉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一方为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坚持执行管理规章制度与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学生管理原则。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负责纪检监察工作领导担任,因申诉工作需要,也可从省级律师协会等社团聘请知名法律事务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法律系、各学管系部负责人和教官代表及3名学生代表担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出具处理意见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作出书面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五)处理其他有关学生申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申诉处理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申述人对下列事项不服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新生入学报到,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具有学籍,对学院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人应在申诉时提交申诉书等书面材料,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专业、区队、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应同时附上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由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署名。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申诉人身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诉人自动撤回申诉且超过期限的;
(五)申诉人收到申诉处理意见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托,只是就首次申诉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办公室递交申诉材料,由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办公室审核后递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阻碍权利行使事由消除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参加研究申诉处理意见会议的人数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视为有效,同意意见的人数在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或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撤销或变更处分(处理)决定的意见:
1.认定的事实不清的;
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程序,可能导致处分(处理)决定错误的;
5.处分或处理明显不当的。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单位。需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应责令院长办公会按照申诉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新的处分(处理)决定,同时撤销原处分(处理)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办事。成员如有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