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js澳金沙门151备用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丰富资助工作的育人内涵,促进经济帮扶、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把核心价值观融入资助育人全过程。在资助工作的宣传、评审、发放等过程中,通过开展励志、感恩、诚信等系列主题教育,培养学生争先创优的奋斗精神和劳动意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校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学管系部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和学院相关工作要求,科学规划资助育人体系建设,落实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宣传和修订,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工作。全面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和需求,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完成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的具体评选、认定、材料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资助育人活动。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审的程序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其家庭经济基本情况,结合物价水平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有关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不稳定及边缘易致贫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英烈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 困难学生认定应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条件(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
(三)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电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院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四章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院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每生每年2300元。
(四)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学生每年贷款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八条 学院奖助项目
学院奖助项目是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按4%-6%的比例计提资金,用于学院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校内资助项目。
(一)学院助学金。根据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由学生申报,评审后发放。
(二)特殊困难补助。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困难补助或物资。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三)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学院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五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考试课成绩总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总排名位于本专业排名前10%(含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位于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的情形。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作风优良,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高,表现突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学院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四条 在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的基础上,各项工作开展前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下发具体方案,明确评选时间、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学生知晓。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学管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为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学管队长、学生干部1-2名及其他年级的学生代表2-3名,评审成员应为奇数。系部主任为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审委员会组织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每系推荐1名学生参评。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系部评审委员会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管系部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后,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须经学管系部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管系部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拟参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提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管系部上报材料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评审决定,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学管系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为各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学管队长、学生干部1-2名及其他年级的学生代表2-3名(其中至少含两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成员应为奇数。各系部主任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系部评审工作组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学管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管系部将评审结果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结果编制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五)各系部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学管系部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为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学管队长、学生干部1-2名及其他年级的学生代表2-3名(其中至少含两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成员应为奇数。系部主任为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部评审组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管系部评审工作组根据本方案规定的申请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管系部评审工作组进行联评,确定本系部推荐学生名单,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学生助学金等级。
(五)学管系部将评审结果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结果编制成《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
(六)系部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学院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系部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困难证明,经系部认定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提供的证明由系部建档留存;
(二)学管系部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汇总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方案,确立等级及标准,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下发。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评审程序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登录“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信息并提交贷款申请,导出《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提交学院审核。
2.学院审核。各学管系部根据贷款学生提交的《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身份证、学生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求认真核对贷款学生基本信息,要确保学生姓名(要与身份证和学籍姓名保持一致)、身份证号、班级、学制、家庭地址(精确到村组或街道楼栋门牌号)等信息的准确性,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数据与贷款学生原始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审核无误后,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数据导入。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数据导入助学贷款业务系统,汇总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学院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提交省教育服务中心中心。
5.签订合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和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学生发放借款合同,由各学管系部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学管系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单项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